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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有限产权房屋未揍轨部分业主身份认定的批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有限产权房屋
未揍轨部分业主身份认定的批复
(沪房地资物[2001]37号)


浦东新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有限产权房屋未接轨部分业主身份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未接轨有限产权房屋所有人,应作为房屋业主,可参与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未接轨有限产权房屋业主应按规定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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