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通告
(明政[2001]文41号)
为了发展三明市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下列规定。
一、本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含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适用本规定。但直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未房改住宅除外。
二、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获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三、三明市建设委员会是三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市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片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处、梅列区房管所、三元区房管所(以下简称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房屋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四、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证》核发、年检制度。房屋租赁合同应使用国家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下列规定的材料到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申办《房屋租赁证》: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有效产权凭证;
(2)书面租赁合同;
(3)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办理《房屋租赁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