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地(州、市)甘肃矿区及经批准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行业主管单位、县(市),应成立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委员会。住房委员会原则上应在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吸收工会代表、专家参加,与房改领导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可单独成立,但不行使领导当地房改的职权。
三、根据
《条例》规定,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按照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条件(见附件),经县(市)政府申请,地(州、市)行署(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行署和州(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属和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运作,并对省域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各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一家或几家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超出规定范围指定银行的,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纠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指定的范围内委托一家或几家管理规范、信誉好、服务优良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划转专户,受托银行不能以收抵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对自住房公积金设立以来,各银行承办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规定计息,重复开设职工个人帐户,有意滞留住房公积金等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受托银行,要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限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可向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提出变更受托银行的建议。住房委员会(房改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作出维持或变更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银行的决定。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
《条例》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停缴、未缴的单位,要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擅自改变缴存比例、缓缴、停缴、未缴的单位,要按
《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只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而单位不为职工缴存等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