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1]第10号 2001年2月1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03号)文件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更好地做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O%。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规定的预交比例按季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就地预交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成员企业预缴税款少于规定比例或超过规定比例,由成员企业就地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或抵免下年税款。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中合并各成员企业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所属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74行(应缴所得税额)汇总填写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76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