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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2001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的连续治疗,根据《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乐职工),均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基本医疗费列支渠道列支。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或者退休金中代扣。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缴纳,财政专户存储,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职工年度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八条 职工医疗费大额救助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向医疗机构交纳。
  大额医疗救助金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职工使用大额医疗救助金,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对特殊情况超出本条前款规定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应当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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