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定
(成价综[2001]36号 2001年3月1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娱乐业的明码标价,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餐厅、冷饮、酒吧、茶楼、舞厅、夜总会等单位都必须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本、价目牌,实行明码标价。
  二、涉外饭店和二级以上高中档餐厅、茶楼每桌必须有一个手牌,做到亮牌经营。其它饭店、茶楼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自定。所有使用的价目表、价目牌、手牌的外观要工整大方,填写准确,放置明显位置便于消费者监督。
  三、餐饮娱乐、茶楼的价目本封面可自行设计,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方可制作。其内页必须采用活页式,便于价格调整时更换,今后价目表上的价格不得任意涂改,价格发生变动需换内页,避免发生价格纠纷。价目表应标明品名、规格、重量、单价,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