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1]241号 2001年2月7日)


省属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精神,决定对省属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单位城镇住宅区服务收费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年审范围为:在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的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单位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单位;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自身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单位。
  二、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依照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规定,申报新的收费标准,办理备案手续;
  2、收费单位是否领取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亮证收费;
  3、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4、收费与服务是否质价相符,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5、收费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业主委员会是否监督到位;是否执行收费“告示”制度和收费“三公开”制度;
  6、收费单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公共设施日常养护费是否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公共水电费用公摊是否公平合理;
  7、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8、收费许可证有无转让、借用、涂改、伪造和遗失、损坏等现象;
  9、接受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改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情况;
  10、当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年审时间安排、步骤和方法
  这次年审从2001年3月20日起至2001年6月20日结束。分为自查自报、重点检查、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从2001年3月20日至2001年4月20日止。所有收费单位要认真按照年审的内容写出自查报告,填写自查自报表(见附件)并附下列材料于截止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管理处。
  1、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文件(复印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