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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49号 2001年3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规[2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第一条所列八种情形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依法实施税务管理。
  二、尽快组织力量对有关项目的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下半年,省局将对有关项目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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