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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收费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收费项目的通知
(闽财综[2001]20号 2001年3月8日)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委:
为了搞好农村费改税,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第
三十一条
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列入农业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的规定,决定公布取消我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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