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光彩工程”用电
1、城市“光彩工程”用电指:城市霓虹灯、高楼装饰射灯、各种广告灯具等用电,不包括城镇路灯用电。
2、对“光彩工程”用电:在高峰、平段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23元加应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附加及价外基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执行;在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08元加各种应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附加及价外基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执行。
3、按照国家规定,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均应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4、继续执行城(镇)路灯新增容量部分免缴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
5、现有、新增城(镇)路灯继续执行在低谷时段用电下浮60%。
6、继续执行霓虹灯、高楼装饰射灯、各种广告灯具等用电新增容量部分免缴供电贴费,只缴纳配电贴费。
六、新引进的外资企业用电
1、新引进外资企业指:省外、境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工业企业。
2、对新引进外资企业的生产用电,属执行大工业电价范围的,其电度电价按每千瓦时0.22元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按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属执行非、普工业电价范围的,按每千瓦时0.25元计收电费。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七、取消二级均摊加价和代购代销综合销价
1、取消各地的二级均摊加价和代购代销综合销售电价,取消时限定为2000年11月1日。
2、取消各地的二级均摊加价和代购代销综合销售电价后,各地代购代销上网电厂上网电价按省物价局川价工(2001)9号文件规定重新确定,并从2000年11月1日起的抄见电量执行。
八、其它事项
1、按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规定执行优惠措施与川价字工(1999)239号文件规定优惠措施不一致的,除上述条款中已明确外,一律按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执行。
2、省电力公司对代管供电企业以及代管供电企业对用户的电价,均应执行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