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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4、对1999年基数内的用电量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基本电费按用户装接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同时征收价外各种基金、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5、按照国家规定,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均应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6、每月按照实际用电量及国家规定的电价(含丰枯、峰谷电价,并继续执行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时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5%的规定)计收电费,代收基金。对超过1999年基数用电量部分,年终结算时再按国家目录电价与上述优惠电价的价差清退电费及价外代收的基金。
  三、1999年以后新增用户用电
  1、“新增的用电户”指:2000年1月1日以后正式投运的,包括直供的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排用电。不包括高耗能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及城市“光彩工程”用电。
  2、对于新增的用电户,按用电性质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即:未开征城市附加的目录电价(含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基本电价、力率调整电价、丰枯、峰谷电价,征收调峰电量均摊加价。
  3、因供区划转移交的用户,不属于新增用户。
  四、居民生活用电
  1、“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指:直供(含趸售)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用电,大中学校学生住宅用电,劳改单位监舍照明。
  2、对居民生活照明用户:在丰水期(6--10月)的高峰、平段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25元加应征收的三峡、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在丰水期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下同)用电电价按每千瓦时0.10元执行;在枯水期和平水期的高峰、平段用电按现行国家目录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3元执行,低谷时段按不含基金的目录电价下浮50%执行。
  3、对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居民用户,丰水期按照居民生活综合电价,减去不含基金的目录电价与每千瓦时0.25元的差额并扣除差额部分的12%线损后执行。具体水平由市、州物价局转发此文时作出安排。
  4、趸售用户趸售电量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在电业部门对电力公司综合电价的测算时,其丰水期电价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枯水期和平水期的高峰、平段用电按现行国家趸售目录电价下降每千瓦时0.03元执行,并扣除12%线损。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及价外基金的收取按现有趸售政策执行。对趸售用户的居民生活低谷时段的优惠电价,待计量条件具备后,一并考虑。
  5、实施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在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前,暂不能执行低谷时段下浮50%的规定,合表用户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一户一表,尽快落实低谷用电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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