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川价工[2001]39号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物价局于2000年10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现结合我局川价字工(2000)34号、川价字工(2000)137号、川价工(2001)9号文件,对贯彻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耗能生产用电
1、文件中所列高耗能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指:直接用于生产高耗能产品(包括:铁合金、电石、黄磷、烧碱、纯碱、电解铝、电炉钢)的用电,不包括辅助生产用电和其它用电。
2、对高耗能产品的用电,其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国家计委对四川电网电价2000年新调增的部分,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加1.3分、200千伏加0.3分,作为基准电价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以每千瓦时0.28元加新增标准为基准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调解电量均摊加价。原电建基金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继续收取。
6、对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场、商厦等99年3月以后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执行高耗能生产用电的优惠电价。
二、超过1999年基数用电
1、基数用电量指:普通工业、非工业用户中的生产(含车间照明)用电量,不含生产照明、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量;大工业用户电量中扣除居民照明用电量后的电量;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
2、“超过99年基数的用电量”指:超过1999年全年用电量;对1999年正式投运不足一年的新增用户生产用电,按用电起止月份的实际用电天数平均电量折算成全年用电量。对申请暂停用电的设备应扣除其暂停时间进行折算。
3、超过1999年基数用电量的基准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属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的,其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23元,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征收三峡、农网还贷资金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