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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涉外企业实行属地登记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涉外企业实行属地登记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71号 2001年3月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及机构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自2001年3月1日起,新办涉外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进行日常税收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的通知》(青国税征字[1996]1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属地税收征管原则的通知》(青国税征[2000]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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