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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加强1997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加强1997年本市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7]5号 1997年3月10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正确合理地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范围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的项目是:
  1.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一年内均无变化的按上年12月工资单的实发数核定,有变化的按全年平均数核定。
  2.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金,按本市统一规定的项目和平均额度计算,在核定范围拉开差距的可按本人实发数进基数。其他事业单位的奖金,按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并进统计报表的实发数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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