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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45号 2001年2月2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清算实施办法仍于1999年度相同,即由征、退税机关分别清算日常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二、 除总局确定的清算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查:
  (一) 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或在生产环节抵扣了进项税款,重点核查是否已发函调查,对属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二) 从南方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重点核查海关信息。
  (三) 对机审办理的退税业务,重点核查出口货物换汇成本和库存余额。凡换汇成本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对因计量单位申报有误等,在清算期内追缴多退税款;凡出口商品库存余额为红数属多退税款的,也应在清算期内追缴入库。

  三、 退税机关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所属2000年度出口退税时间为3月10日,并作为与出口企业对账的时间,此后发生的应退税款列入“清算备案表”中。对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未能与电子信息核对办理退税的,也应列入“清算备案表”。
  四、本次清算报表仍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附后的格式填列,一式三份,征、退税、出口企业各一份。出口企业应分不同退税选择办法填报。
  五、征税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清算应于3月16日前结束,并将已签发的《清算通知书》转交退税机关,对多退税款限定企业在10内到退税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入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通知书》和清算表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六、 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清算应于3月31日前结束,并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清算资料、清算报告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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