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国道210线
通川区至万源铁匠垭159公里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川交公路[2001]29号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国道210线通川区至万源铁匠垭段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达市府函(2000)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210线通川区至万源铁匠垭段公路长159公里,经省计委川计交邮(2000)905号文批准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二级公路,沥青砼路面改建,总投资要求控制在29300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8890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2041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项目建成后要求收费年限控制在10年以内,收费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全线设收费站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