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1]30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关于核销其他资产损失的请示》(长交行[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交通银行长春分行2000年度核销坏帐损失1,086,284.67元(详见附件)。核销的坏帐损失,要首先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要继续做好坏帐的清理工作,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要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附件:
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企业名称 诉讼费 保全费 执行费 费用合计 起诉时间
通化机电设备公司驻长办事处 9,317.00 9,317.00 97、06
吉林食达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552. 00 14,552.00 95、08
长春市建筑材料总公司 34,250. 00 34,250.00 97、07
吉林省华侨旅游侨侨汇服务公司 2,800.00 2,800.00 97、04
吉林北银投资总公司 5,000.00 5,000.00 97、01
长春东北银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800.00 43,800.00 96、07
长春钢铁总厂 13,710.00 4,560.00 18,270.00 96、12
吉林中农信实业投资公司 24,002.00 24,002.00 97、04
长春市东方石棉制品厂 13,500.00 13,500.00 9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