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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小学、初中的收费仅限杂费、代办费及借读费,具体按《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4)66号)文、《关于调整城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6)91号)文、《关于加强1994年秋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计(1994)100号)文及《关于调整中小学借读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035号)文规定执行。2001年秋季入学收费有关问题,按省政府或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高中收费限定为学费、代办费及借读费,学费按《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23号)文规定执行,代办费及借读费执行上述100号及035号文规定。
  大中专收费限为学费、住宿费,具体按《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规定,学费收取继续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
  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或《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重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实抓好。
  (二)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收费的文件和政策,熟悉有关业务,在检查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三)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办案,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多收的费用,必须遵循先退后缴原则,责令限期清退,确实无法退还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搞好有关宣传工作,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提供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冒犯的各种乱收费案件,坚决查处,一抓到底。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要求,该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
  (五)要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疑难及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解决。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书面总结报告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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