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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分散支付部分)由预算单位在每月5日前提出采购立项申请,并编制下月政府采购计划及分款项的用款计划报送市政府采购办。
  第十四条 凡列入分月用款计划的经费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汇总审批后的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将下月款项拨入市级预算单位在我局预留备查帐户。
  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指标文件,于每月10日和23日集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基本建设资金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及财政局主管处室编制的各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将审核后资金拨付到预算下达单位。
  政府采购资金审拨(分散支付部分)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市政府采购办提供的分散政府采购批复文件,于每月20日拨付。
  社保基金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复的预算指标,核批的分月用款计划,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库款情况,于每月月底审核拨付。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结构调整等资金的审拨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市社保中心或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书》及市财政局批复的文件,审核后拨付。
  第十六条 借款的审拨由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主管处室审核批复的正式文件,填制《借款申请书》(《借据》,同时附审核批复文件),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后拨付资金。使用借款的预算单位应按《借据》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归还借款。
  第十七条 其他各项资金的审拨均根据正式批复文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资金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与市财政局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每季终了10日内,市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国库处报送季度财政拨款情况表(附后)。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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