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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并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后附卡样)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局(国库处)一份。
  第七条 《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按市财政局制发的《北京市市级部门预算部门资质及代码》编制的各单位代码填写。
  第八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章,市财政局国库处处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检验。
  第九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局拨付的各类资金,一律拨付到各单位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资金帐户上。

第三章 市级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各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指标,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指标,以及收入缴库进度,拨付市级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按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核批。
  预算内、外正常经费部分的分月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
  预算内、外专项经费(不含分散政府采购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专项经费数,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4-12月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社保基金支出(工伤保险除外)由市劳动局社保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分散政府采购资金由预算单位在提出采购立项申请后,根据市政府采购办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逐月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由各预算单位于部门预算批复后10日内编制完成分月用款计划表,并连同说明及软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和主管处室。
  社保基金支出由市社保中心分别于上年12月5日、当年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前编制完成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并连同说明及软盘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和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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