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1]421号 2001年3月16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加强用款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做调整。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市财政局一律按各单位填报的《市及预算拨款印鉴卡》中预留备案帐户拨款。凡与市财政局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应于4月5日至10日到市财政局国库处(502房间)领取《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并按《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后,于4月20日前报送国库处。
3.各单位要加强对帐工作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减少或杜绝重拨、漏拨、错拨现象发生。有关对帐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也执行此办法。实行集中支付(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的提供者或者职工个人,而不通过预算单位帐户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管理的市级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向市级财政申请办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和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的市级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直接领拨关系的各市属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二章 市级预算单位预留印签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向市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