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贯彻质量管理系列标准,推行5S活动。骨干企业和出口产品企业要大力采用国 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的“ 采标”计划,使我市重点产品、出口产品、新产品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主要工业产品85%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应按 照标准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 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按照市场和客户的要求,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产 品质量认证,加快我市质量认证的速度,努力扩大产品出口。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质量监管
(十四)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技术监督部门要执行重点产品监督管理目录的公 告制度,要严格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按国家规定实施开业审查、产品标准审查 备案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的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 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的各类质量 中介机构,特别是认证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实行认证咨询、审核机构入厦开展工作的 登记备案制度,坚决制止咨询与认证“一条龙”服务的不正当行为,确保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凡列入重点 目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组织对生产、流 通领域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增加抽查频次,确保有效监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 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其中对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 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对主要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 查不合格企业、以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 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法定代表人 。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企业,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力争到2010年,重点产品可比性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