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
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厦府[2001]综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全面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厦门市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计划》,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加快厦门市质量振兴计划实施步伐,增强厦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厦门经济新一轮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质量工作的认识。
(一)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质量工作的一系列论述,学习朱鎔基总理1999年12月2日的 重要批示及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质量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把“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经济工作的各个环节 。
(二)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
(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各新闻媒体要支持质量 工作,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 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对制假售假的单位、个人的曝光力度。引导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质量振兴事业,形成全社会重视质量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加强宏观政策导向,确立“质量兴市”发展战略
(四)要把“质量兴市发展战略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策略、措施的实施当中。各级政府应将质量问题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作为经济振兴的重要目标进行统筹安排,并要认真实施。”
(五)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提高质量。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要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对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单位)和有突出贡 献的个人实施奖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投向和投量等方面,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质 量效益型企业加大倾斜力度,形成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