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1]6号 2001年3月9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层报省国税局审核同意;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层报各设区市国税局审核同意;10万元至50万元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