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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1]80号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鲁劳社发[20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鉴于鉴定考核工作费用增加,为保障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并参照兄弟省市的标准,确定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规定,各技能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考核时,统一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试卷。试卷费(含知识、技能)40份以上按每套5元、40份以下按试卷清样每套200元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试卷费从鉴定考核费中列支,不得向考试者收取。
  三、为加强鉴定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质量,省属、中央驻鲁鉴定单位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管理费由12%调整到15%,市地鉴定中心按鉴定考核费的3%上交省鉴定中心。管理费专项用于鉴定考评人员、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对鉴定所(站)的审查以及年检评估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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