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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成价综[2001]37号 2001年3月1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及其监制问题。根据《规定》精神和成都实际,我市明码标价方式统一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所有标价签、标价牌和价目本不再印制店徽、店名,市物价局不再审批特色标价签、标价牌、价目本,个别企业要使用专用标价签的需先向市物价局递交书面申请和设计式样,经审核后方可使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商品标价签、标价牌和价目本统一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各企业使用的原标价签、标价牌、价目本延长到5月31日,从6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的标价签、标价牌和价目本。
  二、标价签的内容。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三、关于降价标价签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关于“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规定,从元月一日起所有降价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统一使用市物价局监制的降价标价签。其降价原因统一为三种:即促销、残次和换季,同时标明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以“优惠价”、“大削价”、“全市最低价”、“跳楼价”等形式标价,防止价格欺诈。
  四、关于超市明码标价的问题。各超市的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用自选方式售货的,除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外,还必须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张挂商品标价签,不能用胶贴价格标签代替商品标价签。
  五、关于标价签、标价牌和价目本的制作和管理问题。根据《规定》第六条“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的规定”,商品标价签、标价牌和价目本统一由市物价局批准的单位制作和销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销售,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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