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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选出部分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个专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等;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可推荐符合市科技奖候选条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推荐,是指每年度可2人以上联名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推荐单位或个人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三十四条 推荐市科技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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