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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2日)废止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昆政发[20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昆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报的《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提高昆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技奖按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个(可以空缺);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60项;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市科技奖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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