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大局,创新机制,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做到立、改、废并重,及时清理、修订、废止不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政府立法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个改进。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决策相结合,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立法速度和质量的关系,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要坚持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和引导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防止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要坚持对法律、法规起实施和补充细化作用,力求具体明确,备而不繁,方便操作;要改进立法程序和立法方式,不断拓宽立法起草渠道,采取立法听证,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大立法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立法工作责任制,制订立法计划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对一些重要的综合性的立法项目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学术团体起草,必要时可以同时起草两个以上立法草案,进行比较研究,择优定案。对一些设定收费项目、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农民负担的项目,经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要组织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听证或公开登报征求意见。对已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开展立法效益分析和评价。
(二)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程序和责任制度,严格按程序和制度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者的过错。制订规范性文件必须统筹考虑,集体研究,充分酝酿,严格审核。要认真执行涉及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把关的制度,做到行文确有必要,内容合法适当,形式统一规范,文字简洁严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不按规定上报备案的,上一级政府要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上报备案。要维护法律权威,地方性法规、规章一经通过,就要从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认真执行,决不允许各行其是。
四、公正执法,从严治政,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