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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南山集团热电厂电价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关于南山集团热电厂电价问题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1]81号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电业局:
  你们《关于南山集团热电厂电价的请示》(烟价[2001]6号)收悉。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综合考虑南山集团热电厂有关情况和全省平均电价水平,本着不增加其它用户电费负担的原则,确定其上网销售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千瓦时330元,自发电上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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