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等学校、
中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行[2001]34号 2001年2月28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我市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较过去发生了较大变化,承担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院已扩大至乡、镇级医院,组织、体检费用有所降低;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较高,组织、体检费用有所增加。根据招生体检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四川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2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费由现行15元/生,调整为20元/生。
二、中等学校招生体检费由现行15元/生,调整为10元/生。
三、以上标准属必检项目(不含化验检查)的收费标准。按招生规定,需作特殊检查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四、招生体检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按《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管,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