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票印制完工后,印制企业应填制《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交由批印地方税务机关或其授权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送交批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
(四)印制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经批准印制的发票转给其他厂家(含其他印制企业)代印。
第九条 印制企业应建立保密制度。
(一)发票印制全过程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密及保卫工作,发票的印刷、装订、保管、运输等应当与其他产品隔离。
(二)印制发票中产生作废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及发票成品、半成品中的残次品、废品,应详细登记、集中存放,在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由市地方税务局派员到场监督销毁。严禁自行销毁作废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成品及半成品。
(三)生产发票的专门车间,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成品、半成品的仓库等地点,应杜绝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条 印制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
(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印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发票印制每个环节也应指定兼职质量检查员,做到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以保证发票印制的质量。
(二)质检人员要对发票印制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纠正。
(三)印制的发票存在装订不对格、顺序混装、缺页(号)、多页(号)、重号、跳号、无号等质量不合格问题的,一律按废票处理。
(四)发票印制完工后,需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未经检验合格的发票,不能入库。严禁不合格发票出厂。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应建立保管制度。
(一)设立专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领购、保管发票成品、半成品、防伪专用品,做到防火、防盗、防涝、防霉、防鼠等,确保安全。
(二)发票监制章实行保险柜保存,专人负责管理。已损坏不能再使用的发票监制章,要及时上缴至市地方税务局,由市地方税务局上缴至省地方税务局。严禁自行销毁发票监制章。
(三)建立发票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领发制度,设立台帐,详细登记入库、领用、退还、结存时间、数量、申领人、核退人等情况。
(四)禁止各印制企业之间擅自转让、出借发票防伪专用品,确需相互调剂的,需报经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印制企业应妥善保存《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及《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审批表》,保存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