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指定
的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57号 2001年3月9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发票印制工作,加强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全省印制发票企业座谈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税发票印制工作,加强对印制发票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制发票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制企业经市地方税务局推荐,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认定其印制发票资格,并发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认定或取消印制企业的资格,可取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印制企业资格。
第五条 印制企业必须填制《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审批表》,在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按季由指定人员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购买。
第六条 印制企业必须取得有批印权的省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或省直属征收分局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后,方可印制发票。
第七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量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发票印制任务。
第八条 印制企业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
(一)发票的印制应设立专门车间、专门机器、专门人员进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发票的印制在接单、排版、校对、制版、印刷、装订、包装、成品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应制定有严密的登记管理制度,做到各负其责,保证发票印制各个环节的协调进行和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