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客货运站(场)管理,提高站务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未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客货运站(场),规范运输市场秩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接纳车辆进站经营的客运站进行认真查处,进一步规范站务服务。客运站(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未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或未核定级别的客运站(场)不得收取客运代理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客货运站(场)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道路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站的驻站管理力度,严格对进出站场的营运车辆的管理,对对无有效经营证件的营运车辆不准进站经营。运站(场)应认真签发行车路单,对不使用行车路单的进站车辆不得排、发班。客运站(场)必须按照“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三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要求,为旅客和车主提供优优质服务,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五)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经营业主的负担。
尚未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今后一律禁止实行;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一方面要立即禁止新的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行为,另一方面对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必须停止执行。禁止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企业或经营者,要进行处罚,并收回其经营权。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力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狠狠打击车匪路霸,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秩序良好,促进交通安全畅通。
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对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等严重危及安全的违章行为,一律实行高限罚款与扣证。公安、交通及运输发车站(场)要加强合作,把好车门、站门关,高等级公路要把好匝道口、收费站口,严禁超员超载车辆行驶。严禁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客车延期使用,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继续营运的车辆,一经查获坚决扣车,强行报废。充分发挥公安交警“一警多能”的职能作用,主动与治安刑侦部门联系,针对公路沿线治安情况和车匪路霸案件特点,共同研究和制订打击车匪路霸的预案和措施,形成各种联动机制;加强和完善勤务制度,加大重点路段的巡逻次数,坚决从重从快打击车匪路霸律,确保道路治安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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