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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为了减轻客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负担,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批准,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中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也要进行清理,特别是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部门出及台的收费和基金要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经过清理提出保留或取消的意见,于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清理整顿情况审核汇总后对对各种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物价部门要重点查处下列乱收费行为:
  1、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2、继续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越权批准的收费;
  3、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的收费;
  4、利用行政权利强迫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购买产品等服务,将行政职能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
  5、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或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6、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以及不执行《收费许可证》等制度乱收费违法行为。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经营的“黑车”,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县、乡线路,要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扣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理。要加强对货车、拖拉机驾驶员的宣传教育,严禁货车和拖拉机载客。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营运的,要暂扣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超范围、超类别经营以及欺行霸市,搞不正当竞争等违章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同时,坚决打击伪造营运证件、公路规费缴讫凭证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将城市公共汽车通过公路延伸到乡(镇)的客运线路和汽车旅游客运一并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天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和客运市场的稳定货运市场对货物运输服务业要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天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等经营者将受理业务交给无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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