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皖价行
费字[1998]251号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1]88号 2001年3月16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8)251号收费标准的函(劳社秘[2000]31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7)第1018号文批准收取的劳动信息人员培训费,自二00一年元月起,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74号文件规定,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251号文件核定的网络管理费收费标准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劳动网络信息收费行为,提供劳动网络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地反映良好,鉴此,同意将本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接本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延期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