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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征收“林业保护建设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对征收“林业保护建设费”、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川价函[2001]49号 二00一年三月五日)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成价行(2001)71号文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以及根据省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请示”中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其征收环节以及范围是征对木林销售的第一个环节征收,其它环节不得重复征收,其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川价字非(94)2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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