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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工作的若干意见

  五、坚持规划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实行“一书两证”,建立过错追究责任制。凡违反城市规划和管理程序及擅自降低规划技术指标审批的,审批无效,并依法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对城市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要加大拆除力度。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管理、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供水供电手续;对于利用违法建筑做经营场地的,工商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计划、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严格审查以花园、广场命名的小区和建筑物,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以花园、广场名称立项、报建、发布广告,对已命名的要清理规范。
  六、按照城市面貌“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要求,三年内新建、扩建城市主干道12条,新增绿地600万平方米,人均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新建居民住宅600万平方米,居民居住条件达到小康水平;开辟第二水源,污水处理率达到40%,不断提高水质;城市居民燃汽使用率达到90%,大气环境质量有较大的改善。用15年的时间,实现城市人口规模300万的目标,把我市建设成为繁荣、开放、文明、秀美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
  七、建立“两级政府、两级建设”的城市建设新体制。市级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基础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各区要按市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完成辖区内一至两条道路和一个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广场的建设任务;各街道办事处按规划每年新建2000平方米绿地,市计划由各区建设的道路和绿地,所需资金由区负责筹措。市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在新区和旧城区划定一定数量的开发土地,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拍卖,所得收益返还各区政府。对部分市计划安排由区建设的项目贷款由市财政负责一定期限的贴息,区负责还本。
  八、道路建设要高标准设计,科学确定两厢绿地宽度,一次性完善绿化、路灯、给排水、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配套。旧城区拆出的土地必须按规划建设,并且原则上只能用与公用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旧城区改造范围有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规划局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各区须在本辖区内建设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国土、规划部门要协助办理用地和规划各项法定手续。经济适用房小区要突出基础公用设施和环境建设,严格控制户形面积,满足人民居住需求。凡为基础设施建设所建安置房均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
  九、树立“管重于建”、“管理也是生产力”的思想,按照“条款结合,一块为主”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明确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城市,组织好社区服务。抓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执法人员路段责任和路段巡查制,及时处置城市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坚持综合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推进城市管理由粗放管理型向精神管理型、突击管理型向长效管理型、分散管理型向综合管理型、经营管理型向法制管理型转变,使城市管理走上规范化、经常化、法规化的轨道,力争3年内达到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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