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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费[2001]86号 2001年3月20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共56项,为当前医疗机构反映比较集中的不合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项目和价格见附表。
  二、此次制定的价格为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为规范行为,鼓励竞争,省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价格,但可以适当下浮,幅度不限。各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内,结合当地实际,分地区、分医疗机构的级别,制定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并报省备案。
  三、医疗服务价格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归口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价格。价格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自4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省级及各地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及皖价费字(1996)036号、皖价行费字(2000)189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予以公布,接受患者监督。同时,要向患者提供相关服务项目费用的结算清单,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五、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精神,省物价局、卫生厅将结合贯彻全国医疗价格项目规范,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归并,重新制定和颁布全省性的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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