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
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的通知
(沪价公[2001]007号、沪通信管[2001]
办字10号 2001年3月12日)
上海市电信公司:
根据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信部清[20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1年3月21日起调整固定本地网电话资费。具体如下:
一、电话月租费
1、住宅电话由24元调整为25元,崇明县住宅电话由24元调整为18元;办公电话由37元调整为35元。
2、住宅电话月租费内的金额,原包含营业区内免费通话50次,现改为按当月电信账单实际应支付的区内通话费相抵扣的办法,超过6元的抵扣6元,不足6元的免收区内通话费。
二、营业区内通话费
1、营业区内通话费计费单元,由按三分钟一次计费,改为按首次三分钟,以后每一分钟计费一次。
2、住宅电话由每次三分钟0.16元调整为首次三分钟0.20元,以后每一分钟0.10元;办公电话由每次三分钟0.22元调整为首次三分钟0.22元,以后每一分钟0.11元。
3、IC卡、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由每次三分钟0.50元调整为首次三分钟0.50元,以后每一分钟0.20元。磁卡和投币公用电话计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三、营业区调整
1、将松江、青浦、金山、南汇、奉贤五个营业区划入市区营业区,按市区营业区内通话计费标准执行,取消区间通话计费方式。
2、崇明县营业区内按区内通话计费标准执行。
3、市区营业区与崇明县营业区之间实行区间通话计费方式和标准不变。
四、拨号上网通信费
由按区内通话费减半计费,统一调整为每分钟一次0.02元。
五、固定电话初装费
1、初装费标准由现行每号线1000元调整为每号线700元,其中住宅用户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