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1年度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养老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1年度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鲁劳社发[2001]4号)精神,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5%调整为6%,企业缴费比例暂不作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含在市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存档案的个体从业人员及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缴费工资19%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