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网上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
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采购系统;
2、网上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网上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
5、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三十条 出现上述情况而又无法妥善解决的,正在进行的网上采购无效;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的测试后,方可恢复网上采购系统。
第六章 网员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在成为网员时,应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的网员保证金,保证金形式可以为现金、银行转帐支票或保函;保证金作为网员参加网上投标报价以及履行网员职责和义务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网员单位违反规定或者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条款的,采购中心依据其情节,可部分或全部扣除其网员保证金作为经济处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网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放弃网员资格时,应返还其保证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采购进行开标及定标时,除邀请采购单位派代表参加外,还可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网员单位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而采购中心无法为其解决时,网员单位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采购结果无效,除重新进行网上采购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遵守既定的定标办法、或者在开标之后修改定标办法的;
2、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不进行开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