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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发布网上采购结果公告。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与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签定采购合同。

第四章 定标

  第二十一条 定标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有关规定组成的定标小组负责;定标小组可由采购单位代表、监督部门、有关专家评委、采购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网上采购的定标办法必须在开标之前由定标小组共同讨论确定;定标办法可采用评分法、最低投标报价法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为指定限定品牌并且明确相关需求配置型号的,可采取最低(加权)价中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 如投标供应商报价的部分品牌(或型号)与招标所指定的品牌(或型号)不完全一致、但其性能不低于指定的品牌(或型号),能够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经定标小组讨论,可以视为实质性响应要求。
  第二十五条 网员投标报价出现以下情形的,该次投标报价无效:
  1、投标时间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
  2、投标内容与需求的品牌、配置有重大偏离、并未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
  3、投标报价低于产品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4、投标内容中对规格要求、分项报价说明等信息说明含混不清或者不予说明的;
  5、投标信息中出现说明不一致的;
  6、其他不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定标小组对网员的投标报价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对该网员单位进行电话咨询;定标小组在定标过程中如有争议,应讨论解决、形成统一的意见;经讨论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标小组根据定标结果拟出《定标纪要》,定标纪要应说明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废标情况、咨询记录、中标结果的推荐顺序、其他意见等;《定标纪要》由参加定标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如中标单位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供采购的货物,由采购中心取消该单位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单位中标;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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