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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有权进行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员资格的;
  2、参加网上投标,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定采购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
  5、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提供售后服务的;
  6、拒绝接受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不能按时交付货物、以次充好、哄抬价格、或中标后提出额外的不合理条件和要求的;
  8、其他违反采购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网员单位的处罚方式包括:
  1、责令按照合同条款或承诺履约;
  2、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网员保证金;
  3、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履约保证金;
  4、取消网员资格;
  5、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6、处罚公告。

第三章 网上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网上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安排落实发标人、开标人、发标时间、开标时间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发标人以专用密码登陆网上采购系统、发布项目采购信息,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网员单位发出采购通知(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 网员单位获知采购信息后,按网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采购中心网站网上投标系统,对采购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间,网员单位均可对已投标内容进行修改或撤标;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人以专用的密码登录采购中心网页,进行网上开标。开标人应该将网上各报价单位的价格等内容下载、打印,并逐页签字确认。打印的资料应作为该项目原始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定标小组检查投标单位和投标内容是否有效,并按照既定的定标办法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单位,第一中标单位即为该次采购的中标单位,同时形成开标及定标记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不足3家或者全部投标单位均不能满足要求,该次采购无效,由采购中心组织重新进行网上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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