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政采[2001]3号 2001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政府采购上网工程,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通过因特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以及公布采购结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网上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单位、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网上采购的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类的办公设备和公务用车的项目采购;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施其他类别项目的采购。
第五条 凡符合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要求的网员单位均可申请成为网上采购的供应商。
第六条 网上采购的实现通过采购中心网站进行,网站设置如下功能模块及内容:
1、 公布采购须知、网员单位条件及管理、定标原则、意外情形的处理等;
2、 网员修改密码;
3、 采购中心发布采购信息;
4、 网员网上投标报价;
5、 采购中心组织网上开标;
6、 采购中心公布采购结果;
7、其他网上采购应具备的模块和内容。
第二章 网员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均可向采购中心申请成为网员单位: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对所提供的产品具备相应的授权或代理资格;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保障队伍;
5、遵纪守法,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工商、税务、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网员单位资格。申请成为网员单位的,应在线进行网员登记,并与采购中心签定《网员协议》,由采购中心统一配置用户名和随机密码。
第九条 网员的资格审查及复审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