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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三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服字87号 2001年3月20日)


三明市物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明价(2001)30号)悉。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原则可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三明市区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3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负担);大中专院校按教职员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3元、在校寄宿生每人每月2元收取(均由学校负担);市区营业性场所,一级路段的营业性店面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二级以下路段的营业性店面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等按实际床位每月每床位5元收取(上述营业性场所均由经营者负担)。
  二、上述收费开征后,三明市原有的向居民及单位收取的各项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用户要求特约服务的,其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市根据实际核定。
  三、要做好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一些困难户,要采取相应减免政策。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办法及开征时间,由三明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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