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建立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应反映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其经考核后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并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
(二)申报
1、企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应附董事会决议),报主管部门审核。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还应附经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同意的工资协议。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并将公司董事会决议附后)后,在当年9月底以前,将企业情况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报主管委办备案。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建立和完善前述机制的实际情况,会市财政局审批。审批结果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有关主管委办。
区县所属的转制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由区县参照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进行审批。
(三)执行情况的报告
1、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年初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和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填列)报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汇总后,在2月底之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税监缴机关。
2、转制企业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工资执行情况按附表填列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区县审批的由区县汇总),在2月底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签订的工资协议应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应将经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同意的工资协议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对2000年已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转制企业,也按此执行。
四、企业工资管理
企业工资分配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政府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使职工工资收入趋向市场劳动力价格。企业应在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效益下降的,应适当控制工资水平;出现亏损的,应考虑暂缓增加或降低工资水平。
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体现激励与约束、并且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应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建立起真实的企业工资台账。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加强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台账。
五、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