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
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19号 2001年3月26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探索企业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现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的范围
下述企业,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1、按照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统字[99]162号)所划定的小企业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2、按照市政府关于《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3、已经按规定进行公司制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地方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转制企业)。此类企业今年一般按30%的面掌握。
二、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操作程序
企业应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文件、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按附表填列)及其他申报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即:市属企业报主管委办局或控股公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局;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纳税地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局。
审查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如未提出意见的,企业即可按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组织实施。审查部门应将经审查的企业名单抄送财税监缴机关备案。
三、转制企业的操作程序
(一)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管理机制
转制企业在申报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两项机制: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机制
企业应综合考虑市场劳动力价格、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
2、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