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具备资格的福建省价格鉴证机构的通知
(闽价[2001]鉴字79号 2001年3月13日)
各市物价委员会(物价局)、各有关价格鉴证机构:
根据《福建省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8)事字196号)规定精神,经省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全省第三批上报达到规定资格条件的价格鉴证机构19家。现将第三批确认的价格鉴证机构公布如下:
福州市台江区价格事务所
厦门市同安区价格鉴证中心(价格事务所)
永春县价格认证中心
石狮市价格事务所
泉州市鲤城区价格事务所
华安县价格事务所
长泰县价格鉴证中心
南靖县价格鉴证中心
云霄县价格事务所
平和县价格鉴证中心
漳州市龙文区价格鉴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