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个月不能亲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视为已经实现再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停发基本生活费,并通知所在企业。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实行全省统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行社会化发放和代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和社会共同承担,原企业苏丹的经费留企业用于处理劳动关系和职工债务。
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分之二向中央财政申请解决,三分之一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省属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承担部分和社会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四)帮困基金;
(五)盘活国有资产变现的部分资金。
(六)中央在陕企业应有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
第十五条 地、市以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现行标准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上解到省财政。一次核定基数后,以后增加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地、市以下财政不再承担。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实行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现有的下岗职工和今后新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仍由企业管理,其现有住房和子女上学等按照在职职工对待。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逐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进入当地社区管理,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工会或者职代会的意见后,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
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除按照国家计划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外,不得再新招收职工。
第十八条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各级政府要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转业转岗培训,不断拓展就业门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十九条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改革措施。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